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兒童未來館之籌設,特設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共 6 條
法規代碼:H017053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兒童未來館之籌設,特設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兒童未來館籌設之總體規劃。二、場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三、展演主題之蒐集、研究、規劃設計、設置、維護管理、推廣及交流。四、國家兒童未來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五、其他有關國家兒童未來館籌設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國家兒童未來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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