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文化部所屬國立文化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文化藝術之推廣,特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共 11 條
法規代碼:H017009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為促進文化部所屬國立文化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文化藝術之推廣,特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及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三、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門票、出版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五、受贈收入。六、本基金孳息收入。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三、研究發展及出版支出。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六、銷售支出。七、場地興建、整建、修繕及設備管理維護支出。八、管理及總務支出。九、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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