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現行法規

12

法規代碼:H017007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從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提供相關協助、獎勵或補助: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前項文化創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二、公司淨值為負值。三、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協助、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3

本部得優先就下列產業活動,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一、辦理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育成與輔導。二、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三、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包括培植文化創意產業優秀人才、打造自有品牌走向國際、輔導文化創意產業提升自有品牌包裝精緻、行銷國際之能量。四、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五、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地方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六、協助業者參與國際文化創意產業會展、博覽會。七、補貼中小型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八、其他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授權等產業活動。

4

本辦法所定協助之方式如下:一、取得信用保證。二、取得融資貸款。三、顧問輔導。四、諮詢服務。五、其他文化創意事業所需之協助。

5

本辦法所定獎勵之方式如下:一、發給獎狀。二、發給獎座或獎牌。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四、發給獎金。五、其他獎勵方式。

6

本辦法所定之補助方式如下:一、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二、貸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三、相關稅捐之全部或部分。

7

文化創意事業向本部申請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證明。二、營運概況說明。三、申請事由。四、執行說明。五、經費、預算明細。六、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8

申請補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一、計畫目標。二、實施方法。三、執行時程及進度。四、預期效益。五、人力配置。六、經費分配;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前條及前項文件或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處分。

9

本部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辦理協助、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一、計畫可行性。二、經費合理性。三、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四、對整體產業之影響。五、文化與科技跨界結合之程度。六、地方特色之提升。七、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之促進。八、文化藝術普及之促進。九、國際潮流之符合。十、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1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協助、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一、申請案有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四、對於協助、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11

適用本辦法之補助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權利,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文化創意事業所有。前項歸文化創意事業所有之研發成果,本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文化創意事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12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有幾條?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共有 12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條文全文 — 全 12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