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H017006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向本館申請使用中興堂場地及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一個月繳清使用規費。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用之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束日後十四日內補繳場地及設備使用費。
申請人使用結束後,需將場地及設備點交歸還。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乙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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