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藝術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9 條
法規代碼:H017003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藝術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其類別如下:一、表演藝術教育。二、視覺藝術教育。三、音像藝術教育。四、藝術行政教育。五、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
本辦法獎助對象包括機構、團體及個人三類:一、機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二、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三、個人:實際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之個人。
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給予獎勵:一、培養藝術與美感專業人才。二、推展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三、捐資辦理藝術與美感教育達一定基準。四、從事重要民族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五、從事各項藝術與美感研究及創作。六、在偏遠地區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對當地藝術與美感教育有重大貢獻。七、從事與藝術與美感教育有關之調查、研究、保存,或弘揚藝術與美感教育。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予以推薦或申請獎勵;其推薦或申請,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全國性之機構及團體,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薦。二、非全國性之機構及團體,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及本部所屬機關(構),逕向本部申請。四、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五、個人,得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向本部推薦,或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以上連署,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為審議前條之獎勵與第八條之補助,本部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議會開會審議之;必要時,得實地查證。前項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或獎牌獎勵之。
依前條獎勵之機構、團體及個人,辦理示範展演、研討、講座、推廣及研習等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得擬訂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每年一月或七月向本部申請補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共有 9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