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H017000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一、評議委員。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文化部得報請本院撤銷或廢止之,並追回本獎章、證書及獎金:一、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情節重大。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情節重大。三、受獎事蹟有虛偽不實情事。四、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