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共 8 條
法規代碼:H016005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一、辭職或死亡。二、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共有 8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