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H012003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參加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一、審定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於申請審定時繳納。二、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於審定通過發給合格證書時繳納。三、複查費:新臺幣五百元,於申請複查時繳納。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毀損、遺失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證明文件、切結書、二吋相片二張及證書費用,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前項換發或補發證書費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共有 4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