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共 7 條
法規代碼:H007004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特設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一、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二、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協調及推動。三、幼兒教保服務政策宣導。四、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五、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重大事項。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三、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三人。六、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機構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七、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兒童福利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八、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十、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十一、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之代表,不得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第一項第六款之代表應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依前條規定,遴選委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業人員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共有 7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