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H007003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為設籍並居住於花東地區,就讀於國民中、小學之在籍學生,且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本辦法書籍費補助之範圍,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各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包括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教育部補助款中挹注。二、書籍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一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教育部。三、教育部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縣政府,以備查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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