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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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H00600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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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高級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特制定本條例,設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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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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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4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學雜費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七、受贈收入。八、孳息收入。九、其他收入。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5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二、研究支出。三、推廣教育支出。四、建教合作支出。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六、管理及總務支出。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6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7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8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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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得逕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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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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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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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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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應定期辦理績效評鑑;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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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5

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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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關於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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