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H005001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五十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共有 5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