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H003007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
參加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二千元,包括筆試費用。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六千元,包括學位論文審查費及口試費用。報考人於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報名費。但已繳交報名費而未於報名期間內寄繳報名表件,或經審查為不符應試資格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一千四百元。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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