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H002007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一、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門票費。二、資料複印費。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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