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H002006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展覽及會議室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表演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二、展覽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三、會議室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本標準所訂定之場地收費數額,依場地設備器材維護等成本及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定期檢討並作調整。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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