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共 8 條
法規代碼:H002005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本館第三、第四會議室及國際會議廳使用規定及費用計算說明,如附表一。
本館行政中心第一、第二教室及電腦教室之使用規定及費用計算說明,如附表二。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一、紙本以一份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收工本費。二、紙本含有藍晒圖以一份新臺幣三百元計收工本費。三、電子領標以一份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計收工本費,另電子領標系統維護廠商收取二十元。四、郵寄費用由索取者負擔。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依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本館圖書館書籍及期刊紙本影印一頁新臺幣五元。借閱書籍及資料逾期未還,且超過寬限期限,每日每冊收取逾期罰款新臺幣五元,按日累加,每冊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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