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共 10 條
法規代碼:H00200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予以調整。(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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