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共 12 條
法規代碼:H001003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本館設下列組、室:一、研究組。二、典藏管理組。三、展示企劃組。四、教育推廣組。五、秘書室。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及研究。二、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三、學術研究與交流之規劃及執行。四、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之管理。五、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典藏制度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二、典藏品之蒐藏管理及保存修護。三、典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四、數位典藏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五、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展館空間發展之規劃及執行。二、展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三、展示之設計規劃及展場管理。四、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二、志工組織之規劃及管理。三、文創出版之規劃及推廣。四、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五、公共關係及公共服務。六、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二、機電警衛之管理。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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