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共 14 條
法規代碼:H001003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館設下列組、室:一、研究組。二、展覽組。三、典藏組。四、教育推廣組。五、文創行銷組。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主計室。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調查、研究及考訂。二、研究主題相關學術會議之規劃。三、國內外博物館與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之學術合作及館際交流。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研究相關專書及期刊之出版。五、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規劃及展覽。二、展覽圖錄之發行出版。三、展場之施作、管理及監控。四、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登錄及建檔。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評鑑及入藏。三、文物之保存、維護、修護及古物分級。四、典藏文物提借及還藏。五、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教育推廣。二、國內外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交流及巡迴展。三、志願服務人力資源之運用及發展。四、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文創行銷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文化創意加值研究、利用、企劃合作及管理推廣。二、品牌之管理、授權及侵權之救濟。三、營運之行銷管理及公關。四、其他有關文化創意行銷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及營繕工程。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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