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共 6 條
法規代碼:H000019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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