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教育廣播業務,特設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共 5 條
法規代碼:H000012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教育廣播業務,特設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二、教育廣播節目、教育新聞節目之規劃、製作、數位化管理及推廣。三、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四、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推廣。五、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項。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共有 5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