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共 6 條
法規代碼:H000011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