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共 5 條
法規代碼:H000010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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