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共 6 條
法規代碼:H000010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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