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臺灣音樂文化藝術、培育音樂人才、保存音樂資料及推廣音樂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共 6 條
法規代碼:H000009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臺灣音樂文化藝術、培育音樂人才、保存音樂資料及推廣音樂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本團掌理事項如下:一、音樂演奏。二、音樂研究發展。三、音樂之輔導推廣及人才培育。四、音樂資料之蒐集及典藏。五、其他有關音樂演奏及推廣事項。
本團置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團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團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