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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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G040014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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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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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依本規則辦理之。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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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一、申請書。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但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三、會計師紀錄卡。四、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六、無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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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惟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前條規定辦理。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會計師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前條規定申請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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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所委託之機構辦理:一、申請書。二、執業登記事項表。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四、會計師證書影本。五、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六、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七、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證明文件。八、會計師公會入會申請文件。九、會計師名簿。十、親筆簽名及印鑑卡。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證明文件,係指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之資歷證明,並以依本法規定報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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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執業登記事項表,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字號。三、會計師證書字號。四、學歷、經歷。五、事務所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會計師應隨時向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之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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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會計師名簿,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資訊。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字號。三、會計師證書字號。四、學歷、經歷。五、事務所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六、登記年、月、日及其字號。七、加入會計師公會年、月、日及其編號。八、懲戒紀錄。九、其他重要事項。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之機構應將下列會計師登記事項公開:一、姓名。二、事務所名稱及地址。三、登記年、月、日及其字號。四、加入會計師公會年、月、日及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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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需各項書表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9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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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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