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現行法規

5

法規代碼:G037001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準則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坐落私有基地之房屋。前項所稱建築基地,指訂定基地租約之出租土地。

3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一、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二、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三、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4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5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有幾條?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共有 5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條文全文 — 全 5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