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G034012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稅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三、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按申請人使用每台個人電腦設備,每四小時收費新臺幣五百元,不足四小時以四小時計費。六、申請使用財稅抽樣資料庫之資料處理費,按每一抽樣檔每一年度收費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收費。但非採媒體查調而採紙本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一、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其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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