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G034012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會計師請領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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