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現行法規

12

法規代碼:G034011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辦法依記帳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經記帳士考試及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請領、補發及換發記帳士證書。前項記帳士證書,包含中文版記帳士證書及英文版記帳士證書。

3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中文版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一、申請書。二、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但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三、履歷表。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五、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依前項規定領有中文版記帳士證書者,得請領英文版記帳士證書;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一、申請書。二、中文版記帳士證書及有效護照之影本各一份。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分別依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

4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原撤銷或廢止原因消滅之證明及前條規定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5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6

財政部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為是否核發記帳士證書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7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證書費。

8

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一、申請書。二、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還財政部銷毀。

9

記帳士證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士得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一、申請書。二、原記帳士證書。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10

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於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時,準用之。

11

本辦法之申請書及履歷表,其格式由財政部公告之。

12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有幾條?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共有 12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條文全文 — 全 12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