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G034010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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