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5

法規代碼:G033003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辦法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販賣酒品得以下列方式擇一展示陳列,並應與一般商品明顯區隔:一、設置專區。二、設置專櫃。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或「酒品專櫃」字樣,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下列之一之警語,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四、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五、飲酒過量,害人害己。六、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前項各款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如附圖)合併標示。但前項第一款之警語,應與附圖合併標示之。前二項規定之標示,應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並應固定附著於酒品展示陳列處。

3

酒販賣業者依前條展示陳列酒品,應距離結帳處外緣一公尺以上。但於結帳處後方為酒品展示陳列者,不在此限。營業面積小於六平方公尺或為攤販之販賣場所,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4

販賣料理酒類或屬專營販賣菸酒及其相關商品之場所,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5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關於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

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有幾條?

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共有 5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條文全文 — 全 5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