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3 條
法規代碼:G033003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酒品或酒盛裝容器之出口證明收費標準如下:一、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二、檢驗報告: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三、衛生證明: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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