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現行法規

14

法規代碼:G032002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組織、營運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國營事業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2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3

本公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國營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之。前項之其他國營金融機構,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公司設立後,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納入其他金融機構為子公司。但政府資本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4

本公司業務以投資及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前項投資,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5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及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

6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重要規章之核定。四、本公司資本增減之擬訂及證券發行之核定。五、盈餘分派之擬訂。六、公司債發行之決議。七、買回本公司股份計畫之決議。八、取得或處分重要資產之審議。九、各種重要契約之審定。十、經理人員及稽核主管之任免。十一、本公司營業用基地、房屋之建築或買賣之審議。十二、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召集日期及事項之決定。十三、執行股東會之決議事項。十四、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之核定。十五、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十六、員工報酬之審定。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及股東會授權之事項。

7

本公司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如下:一、審查期中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二、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三、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

8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依規定聘任,秉承董事會決策,綜理本公司業務。

9

本公司及子公司副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以下員工,其人事管理相關事項,由本公司擬訂人事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0

本公司及子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11

本公司及子公司之章程,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2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相互間,其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12-1

政府得以原為本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所持有,其後以贈與方式繳回國庫之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本公司之股款。本公司增資銀行子公司時,亦同。本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持有之下列不動產,不適用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一、依前項規定抵充股款而取得者。二、經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者。前項各款不動產進行改良新建、拆除改建、修建等活化措施,亦不適用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政府依第一項規定以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本公司股款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13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關於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有幾條?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共有 14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條文全文 — 全 14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