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共 15 條
法規代碼:G031006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關設下列組、室:一、業務一組,分三課四股辦事。二、業務二組,分三課辦事。三、稽查組,分二課六股一艇辦事。四、機動儀檢組,分二課八股辦事。五、保稅組,分三課二股辦事。六、秘書室,分四股辦事。七、人事室,分二股辦事。八、政風室。九、主計室,分二股辦事。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進口、郵遞貨物之通關。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三、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先放後稅、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四、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之處理。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六、進出口貨物查驗及貨樣之管理。七、進口報單管理。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九、其他有關進口通關及進出口貨物查驗事項。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出口貨物通關;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復運出口案件之處理。二、報關業、運輸業、貨棧業、貨櫃集散站之設立登記及管理。三、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四、麥寮工業港、麥寮工業區區內廠商之進出口通關業務,港區船舶、貨櫃(物)、車輛之抽核監視。五、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六、緝私案件、私貨及逾期不退運貨物等相關事項之處理。七、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八、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九、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十、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及法務事項。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二、各類准單(含轉運、轉口)之列印及核發,轉送機動儀檢組抽核作業。三、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四、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五、轄區內水域、碼頭之巡緝及倉庫之監管。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七、押運業務。八、緝私艇之管理及維護。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十一、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機動儀檢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複驗及儀器檢查。二、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五、電子封條監控系統之管理及維護。六、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七、輻射證照人員、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八、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九、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十、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儀檢及稽核事項。
保稅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免稅商店等保稅區之設立登記、變更及管理。二、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等監管保稅區之查核及管理。三、自由貿易港區之查核及管理。四、保稅區貨物之進出口通關。五、保稅貨物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六、進儲保稅區逾期不報關及逾期不退運貨物之處理。七、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九、進口原料稅自行具結記帳之辦理。十、其他有關保稅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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