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為辦理轄區國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共 7 條
法規代碼:G030005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為辦理轄區國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分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國稅稽徵業務之執行。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三、國稅之審核。四、國稅之稽查。五、國稅之複核。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九、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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