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現行法規

7

法規代碼:G030005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2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三、國有財產之處分。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七、國有財產之估價。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3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4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5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6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7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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