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共 7 條
法規代碼:G030005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三、國有財產之處分。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七、國有財產之估價。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共有 7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