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共 17 條
法規代碼:G030005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參事及行務委員權責如下: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二、法規、制度與重要業務之研究改進及諮詢。三、內部單位重要業務之協助。四、其他交辦事項。
本行設下列局、處、室:一、業務局,分七科辦事。二、發行局,分五科辦事。三、外匯局,分十二科辦事。四、國庫局,分六科辦事。五、金融業務檢查處,分六科辦事。六、經濟研究處,分七科辦事。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八、會計處,分五科辦事。九、資訊處,分四科辦事。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十一、政風室,分二科辦事。十二、法務室,分二科辦事。
業務局掌理事項如下:一、貼現窗口融通業務之辦理。二、準備金之收存及查核。三、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之辦理。四、轉存款業務之辦理。五、金融機構流動性之查核。六、選擇性信用管制之辦理。七、金融機構牌告利率通報之管理。八、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資金融通之管理。九、金融支付系統之管理及跨行支付清算業務之辦理。十、其他有關金融調節事項。
發行局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幣發行之設計。二、發行準備金及儲備發行國幣之保管及收付。三、國幣印鑄之規劃。四、已發行國幣停止流通之公告及收回。五、污損或破損國幣之收兌及銷燬。六、印製、造幣二廠業務之督導。七、偽(變)造國幣之截留、作廢、銷燬及偽(變)造國幣案件資料之建立。八、金銀幣及紀念性國幣之發行。九、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委託及督導。十、其他有關國幣發行事項。
外匯局掌理事項如下: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二、外國有價證券及外國貨幣之買賣。三、外匯供需之調節及外匯市場秩序之維持。四、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之許可審查及督導。五、國外匯款之審核。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之核准、督導、統計、分析、研究及報告。七、國外聯行、國際金融機構或組織之聯繫。八、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九、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保證、清償、稽催之管理及監督。十、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國庫局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庫存款戶之經理。二、機關專戶存款之經理。三、庫款之移轉及調撥。四、國庫財物之保管。五、辦理國庫業務之委託及督導。六、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之經理。七、辦理中央政府公債與國庫券業務之委託及督導。八、其他有關國庫經理事項。
金融業務檢查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金融機構涉及貨幣、信用、外匯政策、支付系統及其他本行主管業務之查核或專案檢查。二、檢查缺失之糾正及輔導改進。三、金融機構違反本行主管法規之處分及處理。四、金融機構資料之蒐集、檢核及分析。五、金融穩定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六、金融穩定評估與報告之撰擬及發布。七、金融監理之研究及聯繫合作。八、其他有關金融業務檢查事項。
經濟研究處掌理事項如下:一、貨幣政策與金融制度及業務之研究。二、國內、外經濟金融之研究與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三、金融統計之編製及分析。四、國際收支統計之編製及分析。五、資金流量統計之編製及分析。六、經濟金融與貨幣情勢之預測及分析。七、研究與統計業務報告及書刊之編輯出版。八、與國際金融機構或組織之資訊交換。九、圖書資料與各類經濟金融資訊資源之管理。十、其他有關經濟研究事項。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二、全行文稿之綜核與印信之典守及頒發。三、全行重要事務之管考及重要會議議事相關事宜。四、與國會、媒體之聯絡及溝通。五、財產之管理、租售、營繕及保險。六、全行總務及一般庶務之管理。七、經費款項之出納。八、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九、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十、不屬其他局、處、室掌理事項。
會計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會計制度之擬訂及帳務之處理。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有關歲計、會計事務之指揮監督。三、預算之籌劃、編製、審核及分配之研擬。四、決(結)算之編製。五、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檢查。六、採購及財物變賣等處理程序之審核。七、財務、業務之稽核及檢查報告之處理。八、財務報表之彙編、分析及業務統計事務之辦理。九、會計人員之遴選、訓練、獎懲及考績之擬辦。十、其他有關會計及稽核事項。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整體資訊業務發展目標及策略之研擬。二、資訊業務之整體規劃、訓練及研究發展。三、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維護。四、資訊作業環境與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五、電腦與網路設施之建置、操作及管理。六、資通安全作業之規劃及辦理。七、與其他機關間資訊交換之協調。八、本行所屬與所管機構資訊及資通安全作業之查核。九、其他有關資訊及資通安全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行人事管理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行政風事項。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法規案件之審查。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四、訴願案件之擬議。五、訴訟及非訟案件之協處。六、大陸事務處理之擬議。七、簽署國內、外契約案件之研析。八、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業務。
本行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央銀行處務規程共有 17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中央銀行處務規程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