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共 7 條
法規代碼:G03000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三、國稅之審核。四、國稅之稽查。五、國稅之複核。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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