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休閒農業及觀光遊憩事業,特設農場,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共 5 條
法規代碼:F015004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休閒農業及觀光遊憩事業,特設農場,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農場掌理下列事項: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三、觀光遊憩及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四、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五、農場環境生態保育。六、其他有關農場經營管理及政策配合事項。
農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除彰化、臺東農場置副場長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農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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