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共 10 條
法規代碼:F015004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事務。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一、教務組。二、輔導組。三、秘書室。四、人事室。五、主計室。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養成訓練、進修訓練、短期專案訓練、員工在職訓練、委辦訓練及線上數位學習。二、職業訓練招生及成果展示。三、訓練師選訓用考核及訓練場地設施規劃管理。四、承辦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五、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學員生活及宿舍管理。二、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三、學員各項津貼請領。四、各項文康活動策辦。五、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法制及公關。二、總務、工程、採購、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四、其他有關支援服務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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