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設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共 5 條
法規代碼:F015004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設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之計畫、執行、考核與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二、提供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三、辦理機關(構)委託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四、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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