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F01200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費,A3、B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軍事法院依本標準徵收之各項費用,應依規定繳交國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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