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現行法規

12

法規代碼:F011000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為促進國防有關工業加速整體發展,設國防工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制定本條例。

2

本基金來源如左:一、自強救國捐獻及國內外公私團體或個人之捐贈款項。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助款。三、其他收入。

3

本基金用途如左:一、有關國防科技研究及發展之支出。二、有關引進國防與相關重工業及精密工業新技術之支出。三、有關配合國防需要,建立或擴大生產國防武器能力,發展新產品必需設備投資、貸款或補助之支出。四、有關國防所需高級科技人才培育及延攬之支出。五、有關團體或個人設計與發明獎助之支出。六、其他與發展國防工業有關之支出。

4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之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5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6

本基金置監事三人,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會議。

7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8

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9

本基金捐助章程,由董事會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10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報行政院。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立法院。

11

本基金董、監事會因情勢變更,或本條例設置之目的已完成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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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關於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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