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現行法規

10

法規代碼:F007001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機關(構)、部隊運用民間人力,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3

軍事機關(構)、部隊運用之民間人力,區分為軍隊徵召人力、軍事勤務人力、軍需生產人力、民防人力等四項。

4

軍事機關(構)、部隊運用民間人力時,國防部應依動員實施階段需要,訂定優先順序,實施適當之管制與調節。前項管制與調節之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5

軍隊徵召人力,得優先運用軍官、士官與常備兵現役退伍(以下簡稱退伍)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以下簡稱結訓)後八年內之後備軍人。但屬於特殊專長或志願役退伍之後備軍人,不在此限。

6

軍事勤務人力,得優先運用退伍、結訓後八年內未列入軍隊徵召之人力。不足時,得運用通報列管後八年內之補充兵。

7

軍需生產人力,運用退伍、結訓與通報列管後逾八年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但軍需生產機關(構)因生產需要,需運用退伍、結訓與通報列管後八年內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應列冊送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同意。軍需生產人力因職務或專長,必須列為軍隊徵召或軍事勤務人力時,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應通知軍需生產機關(構)另行遴選。

8

民防人力,依民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9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應配合年度軍事動員準備方案所屬分類計畫,協調各相關單位,依需要逐年檢討修正轄區軍事人力之分配。

10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有幾條?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共有 10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條文全文 — 全 10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