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共 12 條
法規代碼:F00600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之時機如下: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現役軍人穿著軍便服之時機如下: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現役軍人穿著野戰服之時機如下:一、戰鬥。二、各種演習或訓練。三、營內、外操作。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現役軍人穿著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穿著本條例所定之制服: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現役軍人穿著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現役軍人穿著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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