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共 6 條
法規代碼:F000009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籌設總體規劃、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二、國家軍事相關文物史料之蒐存。三、國家軍事相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及推廣。四、國家軍事相關展示之規劃設計、製作及維護管理。五、國家軍事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六、其他有關國家軍事博物館籌設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國家軍事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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