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共 9 條
法規代碼:F000009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四、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五、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六、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七、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及軍事動員業務之整備事項。
本署為辦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及軍事動員業務事項,得設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共有 9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