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共 7 條
法規代碼:F000008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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