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共 3 條
法規代碼:E004002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僑務委員會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每份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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